计算机软件侵权有合法来源,仍需赔偿维权费用

2022-10-31 15:57:41 作者:米拓

被诉侵权的软件是自己通过第三方合法购买的,还是被判承担部分侵权责任,是不是很冤?以下通过(2022)最高法知民终661号案件来浅析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中软件使用者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案情概况:

米拓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善塔公司运营的网站使用了MetInfo企业网站管理系统,未保留《最终用户许可协议》要求保留的米拓公司版权标识和链接,构成侵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并赔礼道歉。

善塔公司抗辩称,涉案软件来源于第三方,具有合法来源,并向法院提交了其在淘宝店铺“大话设计”支付1500元购买了“MetInfo/米拓cms模板定制”产品的证据。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本案中,善塔公司提供的向案外人支付设计费用的凭证可以看出善塔公司向案外人支付了合理对价,且从商品链接的名称和图片可以认定善塔公司购买的服务即为涉案Metinfo软件,可以认定涉案侵权网站并非善塔公司自行制作,无须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但须停止侵权行为,并应当承担米拓公司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原审法院依据米拓公司提交的合理费用依据并参考相关因素酌定善塔公司赔偿米拓公司合理费用3000元。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因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合法来源抗辩成立需要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侵权人主观善意,即软件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二是客观上有合法来源,即软件复制品持有人能够证明其对该复制品有合法来源。

尽管善塔公司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可以免除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但原审法院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判令善塔公司停止使用涉案软件,并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判令善塔公司承担米拓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3000元,该判决结果合理,本院予以维持。

编者观点:

计算机软件不同于用于欣赏的图片、电影、音乐、文章、书籍等作品,用户通过使用软件的功能而获得价值,一般需要多次重复使用;且不同于实物商品,一份计算机软件的源代码可以无限多次复制,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是促使侵权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正因如此,《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十条在保护善意用户通过正常渠道购买软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依法责令软件用户承担停止侵权、承担权利人合理维权费用的法律责任,进而促使软件用户在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时承担更多的合理注意义务,从源头上制止侵权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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