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建站合同等证据,但建站公司自认,终端用户可免除赔偿责任

2022-10-26 11:34:56 作者:米拓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即网站的使用者一般可以认定为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只要其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所用软件为侵权复制品的,即可免除赔偿责任。

实践中,网站使用者需要对自己的主张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但如果没有签订建站合同、也没有相关的付款凭证,能否证明自己“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呢?(2021)浙02知民初194号判决书就此给出了答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诉侵权网站的使用者燕汇公司既没有未发表答辩意见,也未提交建站合同等相关证据,但因为小目标公司自认使用了米拓企业建站系统搭建了涉案网站,进而法院认为网站使用者燕汇公司按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十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本案燕汇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还是基于两个必要条件:一是法院允许原告通过被诉侵权网站底部的“技术支持”添加所指向的建站公司为共同被告;二是建站公司未就被诉侵权网站由其实施制作这一事实进行抗辩。

只是从严谨的逻辑出发,即便如此,在案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也无法证实燕汇公司“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被诉侵权网站所用软件为侵权复制品这一客观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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